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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后果

来源:东莞国弘环保作者:谭工发表日期:2020-03-09

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信息,是重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,是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要进行的事项。不少人认为,不公开环境信息应该不会遭受环保处罚,毕竟重点排污单位一般都持有完整合法的环保手续。然而真的如此吗?
国弘环保谭工则表示,重点排污单位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,根据有关法规要求,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是强制性的,而不是鼓励性的,务必按时完成。
以下是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依据: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,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,并予以公告。